轉知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有關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銓敘部民國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
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請參考附件)
4280公文.pdf
4280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