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 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 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 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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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一案,如附函說明依期限提出申請
1295縣府公文.pdf
1295退撫基金公文.pdf
1295附件1.pdf
1295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