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安全宣導:
消防法第14條之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消防法第40條之1: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檢查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
中興消防分隊關心您!
防溺宣導標語
1.戲水安全不可少,身體健康才可保。
2.戲水懂防溺,游泳更安心。
3.自由自在戲水,安全必須做好。
4.戲水不忘保安全,游泳安心更快樂。
5.玩水不玩掉生命,安全防護須做到。
6.夏日戲水請注意安全,保護自己遠離危險水域
7.從事水上活動,應穿救生衣,以策安全。
8.遇有人溺水,應大聲喊叫或打119向消防隊請求協助。
9.身體若不適,切勿去游泳。
10.不可在有「禁止游泳」「水深危險」等標誌區域內游泳。
11.游泳戲水時,需結伴同行,以便相互照顧。
12.入水先熱身,戲水才安全。
13. 酗酒或激烈運動後,不宜下水游泳,以免發生意外。
14.游泳要選擇設有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設備之游泳池。
15.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等疾病者,均不宜下水游泳。
16.人人重視防溺宣導工作,以減少溺水不幸事件之發生。
17.學會游泳真是好,防溺意識不可少
18.不諳水性不下水,暖身運動防抽筋。
19.游泳戲水救生裝,結伴同行保平安。
20.氣象變化快離開,山洪爆發保平安。
21.水能載舟亦覆舟,不會游泳不下水。
22.戲水三不原則內容:
(1)危險水域不戲水。
(2)酒後飯飽不戲水。
(3)無救生員處不戲水。
23.戲水三要原則內容:
(1)戲水要充分暖身。
(2)戲水要同伴在旁。
(3)戲水要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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