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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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另公保
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年6月19日施行。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請領書,請逕自臺灣銀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辦理(詳如附件公文)
台銀公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