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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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
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給付;其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參考附件)
3721公文.pdf
3721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