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第12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辦理規定
一、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點及第2點規定,本案選拔表揚對象為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其於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退而不休之人員。
二、復依本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次依本要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將本縣推薦名冊(計3或4名)報教育部辦理複審。
二、復依本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次依本要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將本縣推薦名冊(計3或4名)報教育部辦理複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