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德興國民小學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南投縣德興國民小學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辦理
二、南投縣96年10月8日府教學字第09601927970號函辦理
貳、目地
一、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
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輔導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
情緒管理之知能。
二、了解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常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
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三、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
再發生。
參、期程:96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止。
肆、執行
一、初級預防
(一)目標: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二)策略: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育人員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三)行動方案:
1、鼓勵教育人員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辯,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育人員放棄體罰。
2、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3、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各種不聽話、反抗、反社會性行為以及兒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並且避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4、透過教師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5、利用週會或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學校日或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6、協助教育人員處理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7、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規,並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營造友善校園。
8、協助各班修訂班規。
9、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10開設高關懷課程,協助處理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
11透過舉辦家長日或親職教育活動,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2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3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二級預防
(一)目標:確實了解各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二)策略:建立教育人員高關懷群檔案,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三)行動方案:
1、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專線;每月統計申訴案件,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回報。
2、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育人員,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育人員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3、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育人員教學輔導之諮詢。
4、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育人員、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三、三級預防
(一)目標:要求學校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
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二)策略: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
業流程。
(三)行動方案:
1、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應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育人員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育人員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伍、執行成效評估指標
一、 第一年(96學年度):
(一)完成研擬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二)完成訂定或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根據抽樣調查,受到體罰之學生比例降至30%。
二、第二年(97學年度):根據抽樣調查,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20%。
三、第三年(98學年度):根據抽樣調查,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10%。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由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註1:95年12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15條,第8條第2項修正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第15條則修正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註2: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明定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同條第2項規定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本校通報處理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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